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弃婴(孤儿)入院须知


一、社会福利院接收的弃婴(孤儿)年龄在14周岁以下,必须经公安部门立案查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。社会福利院不接收公民个人送交的弃婴(孤儿)。

二、接收濮阳市城区公安机关(派出所)护送的弃婴(孤儿)需提交材料说明:

1、负责办理案件的市城区公安机关(派出所)出具的《弃婴(孤儿)身份认证证明》(加盖印章),证明包含弃婴(孤儿)性别,推测年龄以及捡拾弃婴(孤儿)的时间、地点等基本信息。

2、负责办理案件的市城区公安机关(派出所)2名(或以上)人民警察本人出示《警官证》,并在《弃婴(孤儿)身份认定证明》上登记姓名、警官证号码、联系电话等信息。

3、捡拾人出具的《捡拾弃婴(儿童)情况证明》,包含捡拾人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、联系方式。弃婴(儿童)性别、年龄、捡拾时间、地点、经过等信息。

1.在捡拾弃婴(儿童)时,如有随身物品、留言条、医院诊断书等相关信息,应予提供。

4、公安机关聘用的协管和事业编制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,派出所下属机构(科室)不具备认定弃婴(孤儿)身份的法律资格,提供的证明无效。

5、《弃婴(孤儿)身份认定证明》、《捡拾弃婴(儿童)情况证明》由市社会福利院统一印制。

三、接收县区民政部门转送的弃婴(孤儿)需提交材料说明:

1、县区民政部门关于捡拾弃婴(儿童)的情况说明,包含捡拾人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、联系方式;弃婴(儿童)性别、年龄、捡拾时间、地点经过等信息。由县区民政部门经办人员签名,并加盖印章

2、县区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(派出所)出具的《弃婴(孤儿)身份认定证明》(加盖印章),证明包含弃婴(孤儿)的性别、推测年龄以及捡拾弃婴(孤儿)的日期、地址等基本信息。

3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弃婴(儿童)体检证明,包含是否患有艾滋病、梅毒、乙肝、丙肝、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信息。

4、在捡拾弃婴(儿童)时,如有随身物品、留言条、医院诊断书等相关信息,应予提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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