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濮阳市福利院 优质服务常态化工作制度
作者: 发布于:2018/9/18 16:27:53 点击量:

濮阳市福利院优质服务常态化工作制度

为了加强我单位优质服务的常态化,更好的为群众服务,特制定如下制度:
一.服务承诺制
1.为切实履行好本单位工作职责,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自觉性,实行服务承诺制。
2.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政策办理业务,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文明办公.秉公办事.不以权谋私,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。
3.按照各类业务办理规程,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指南,公开办理程序,提高工作透明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
4.接待群众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.礼貌周到,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,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和汇报。
5.经办人员外出,应委托或由主管领导安排其他同志代理其业务,并负责转达。正常上班时间,坚守工作岗位,能办的马上就办;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,实行预约服务.延期服务。
二.限时办结制
1.各科室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效能建设的要求,科学.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;对服务对象咨询的疑难问题,应及时给予指导和办理;对能办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办理。
2.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,在其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,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。
3.对即办事项,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.材料齐全的情况下,应当场予以办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刁难;对不予办理的事项,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。
4.对限时办理事项,经办人员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,并出具收件回执单,写明所收材料名称.页数.办结取件时间以及经办人员姓名。
5.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,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。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,经办人员应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,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。
三.首问负责制
1.为方便群众来我单位办事,更好的为公众服务,遵循认真负责.热情周到和不推诿.不拖拉的原则,实行首问负责制。
2.来本单位办事人员询问的***位工作人员,即为单位首问负责人。所有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事务的服务对象,负责应答.接待和引导的责任。
3.首问负责人对服务对象应当热情接待,耐心解答,不得敷衍服务对象,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将服务对象拒之门外。
4.电话询问时,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;属其它科室职责范围的,要告知该科室的电话号码。
5.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宜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,首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给予办理或答复。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宜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以内的,首问负责人应当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有关科室。
6.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宜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,首问负责人应耐心解释,并给予指引和帮助。
四.一次性告知制
1.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工作程序,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.便捷的服务,实行一次性告知制。
2.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或咨询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,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.时限.程序.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。
3.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,对可以立即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及时办理;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,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内容,待补充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,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4.对服务对象或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,或相关手续.材料不清楚以及法律.法规.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,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,并将结果告知,不能一推了之。
5.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,除电话咨询或可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外,其他的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或当事人。
五.责任追究制
1.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.态度不和蔼的,给予批评教育;工作作风粗暴.态度生硬,刁难服务对象,与来访者发生争吵的,给予诫免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;对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,根据有关规定追据其相应责任。
2.在办理业务过程中,对于申报事项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,没有一次性告知的,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按时办理的,或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事项,视具体情节,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.诫免教育直至效能告诫。
3.对于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.以权谋私.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工作人员,经核查属实后,按照党纪.政纪有关规定处理。
4.群众来本单位办事,如果认为有未按承诺服务的,可向单位办公室投诉。对署名举报人的,自收到举报投诉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办情况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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