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收财产捐赠
一、捐赠应该按照自愿、无偿、财产取得合法的原则进行,福利院拒绝如下捐赠要求:
1、要求媒体新闻跟踪报道、虚构捐赠财产、夸大捐赠数量的捐赠。
2、要求福利院孤残儿童出现在企业广告宣传、经营活动现场的捐赠
3、要求福利院同企业联名从事营利活动的捐赠
4、其他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等相关规定的捐赠要求
二、捐赠人权利
1、捐赠财产较多的,可以要求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种类、数量、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。
2、捐赠现金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捐赠资金的,有权要求受赠人提供《河南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》,捐赠人在捐款箱内投放货币的除外
3、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或建议
三、福利院作为受赠人的责任
1、为捐赠现金(资金)的捐赠人出具《河南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》,坚持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,及时将受赠资金全部存入濮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账户。
2、保证将受赠财产全部用于儿童福利事业,不挪作他用
3、由新闻媒体、专业慈善社团发起或策划的捐赠活动,捐赠财产较多的,需要提供捐赠物品清单,便于登记造册、妥善保管
监督电话:0393—6687969(院长办公室)